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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黑颈鹤保护 -- 发布时间:2009-9-27 11:16:31 -- 云南省昭通市候鸟研究会章程 云南省昭通市候鸟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名称是昭通市候鸟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 第二条 本研究会由个人会员组成,属于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研究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下,科学研究昭通市辖区内候鸟生活习性,保护候鸟群体及其生活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为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昭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昭阳区正义路区妇幼保健院四楼为本研究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科学研究昭通市辖区范围内的候鸟种类、数量、生活习性和生活环境; (二)根据科学研究成果,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候鸟的相关情况,使“爱候鸟、护候鸟”深入人心; (三)对候鸟栖息区人民进行“爱候鸟、护候鸟”教育,使其自觉的参与保护候鸟及其生活环境; (四)对贫困的候鸟栖息地人民进行扶贫帮助; (五)开展与其他候鸟栖息地市区进行保护候鸟的交流活动; (六)救护病伤候鸟; (七)保护候鸟栖息地环境; (八)为候鸟提供相应食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会员种类属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对候鸟的相关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四)热爱大自然,立志为保护候鸟无私奉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农民、在校学生、下岗职工及待业青年自愿交纳;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昭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研究会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昭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会长为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 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研究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考核,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同意审查同意,并报昭通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经昭通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昭通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昭通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9-27 11:20:5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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