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运用环境法律    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参加“NGO运用环境法律能力拓展研习班”学习情况报告

 

云南昭通黑颈鹤保护志愿者协会理事   

 

根据昭通黑颈鹤保护志愿者协会常务理事会的指派,我于2008613日至15日到北京参加了由中律原(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专业委员会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联合举办“NGO运用环境法律能力拓展研习班”,现将学习情况及心得体会报告于下:

一、组织研习班的背景

当前的中国,环境保护NGO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数量越来越多,政府对待环境保护NGO的发展给予积极扶持,中国的环境保护NGO面临一个相当有利的发展机遇。不过,许多NGO规模比较小,运作不够规范,至今仍未重视使用法律手段推动其环境保护运动的开展。因此,本次培训的目标就是要使环保NGO对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概念和法律程序有基础的全面的了解,增强中国环保NGO运用法律和法律程序的能力,从而促进环境保护,扩大环境政策制定和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研习班采取专题讲座、经验分享、互动式讨论等方式,实现环保NGO之间、环保NGO与法律专家、律师的充分交流,并以CLAPV为基础为广大学员创建一个参与环境法律事业、探讨环境法律问题、研究环境纠纷解决中的疑难问题、推进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交流园地。本次培训是“GW07增强NGO和记者运用环境法律能力项目”项目的分项目之一,该项目得到美国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中律原(北京)咨询有限公司的资助,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专业委员会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联合承办。

二、研习班承办单位介绍

本次研习班的具体承办方是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该中心又称“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成立于199810月。是经中国政法大学批准,司法部备案的环境资源法研究机构,同时也是自筹资金为社会提供环境法律服务的民间环境保护团体。其成员由中国政法大学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教学的教授、副教授为主,联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的法律和技术专家、学者、律师和研究生兼职组成。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灿发先生任中心主任。中心以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为依托,该研究所目前有教授、副教授等共9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6人,讲师1人。其专业领域涵盖了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国际环境法、比较环境法等各个环境资源法领域。

中心通过开办免费的污染受害者法律咨询热线电话、接待污染受害者的来信来访,为污染受害者提供无偿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热线电话(010-62267459)1999111日开通以来,至200612月,共答询来自全国各地的咨询电话9482人次,接待来访512人次,来信回复332封。向热线咨询的污染受害者来自全国各地,除了西藏和台湾以外,几乎每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求助者。在他们的帮助下,当事人所咨询的案件有的已经解决,有的正通过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中心免费对律师和法官进行环境法律实务培训,建立全国的环境律师网络;组织举办国际及全国性环境法实施研讨会,促进环境法实施方面的国际和国内交流;开展环境法律研究,完善中国环境立法。

中心的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60多家新闻媒体对中心的工作给予了400多次报道。美国 New York Times、《华盛顿邮报》、日本《朝日新闻》、《读卖新闻》、NHK电视台、法国《解放报》、加拿大电视台、韩国电视台、荷兰电视台等国外新闻媒体对中心的工作和影响也做了许多报道。由于中心志愿者的出色工作,200110月中心获得了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在中国颁发的环境保护奖的一等奖,中心主任王灿发被授予“2005绿色中国年度人物奖”,中心办理的福建省屏南县1721人诉榕屏化工厂案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制日报社等评为2004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一。

通讯地址:100088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  热线电话:86-10-62267459  传真:86-10-62221291  电子邮件:office@clapv.org  网址:http://www.clapv.org

三、参加研习班学习情况

本次研习班课程设置合理,时间安排紧凑,老师和学员之间、学员和学员之间交流充分。14日上午9点钟简单的开幕式。来自全国各地的环境NGO代表30多人各人介绍自己,就开始了课程培训。第一节课由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朱卫国处长给大家介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基本法对民间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第二节课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向大家介绍NGO如何利用环境信息公开参与环境保护;第三节课由昆明理工大学李希昆教授给大家介绍NGO与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几个问题;随后的解决冲突的技巧和案例分享都是通过课堂互动、角色扮演、老师讲解等方式给参训的NGO工作人员以“实战”演练、现场回放,让大家有如身临其境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感觉。开放提问时间,场面颇为热烈。一开始还是老实举手等老师点名,后来大家不管了,看前一个提问快要结束了,马上有好多人刷的站起来,话筒也不要,直接就开问,所以声音不响亮根本抢不到发言机会的。晚上的培训很有意思,分成几个小组,模拟各种冲突场景,寻找解决方法。

15日早上培训开始,分组讨论《彭州石化项目信息披露模拟》(张兢兢老师)、《厦门PX项目信息披露模拟》(胡静老师)。每个案例分三组:NGO,建设方、政府。且看在企业组,NGO方与企业是怎么交战的:

1NGO方说企业没信息公布,企业就说已在彭州公众信息网上挂了10天,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10:“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2NGO方提出要公开环评报告全本,企业就搬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11:“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3NGO方质疑环评报告制作单位就是中石油设计院的东北分公司,根本就是自家人行为,没有公信力。企业就搬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法律没规定不能用自家人啊,东北分公司有甲级资格,你又奈我何?

建设方总是大义凛然义正词严地强调“本项目所有程序合法,环境影响合格,环保投资远超国家标准”又“对我国能源安全,西部大开发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又摆出谦虚诚恳的态度,认真听取意见,对群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群众不要听取别有用心的人“妖言惑众”。所有的法规、所有的行政资源、所有的专家都是向着建设方的,NGO们真的很可怜,要什么没什么!双方力量完全不对等。

老师在总结时,提醒大家还是要从环评报告入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经生效了,应该可以问建设方要环评全本,有全本后一定要争取各方面的专家介入——石化的、环境影响的、建筑的、气候的、卫生的等等,方方面面的专家都需要,没有专家介入,那就一点办法也没有!还有就是查以前的听证会资料,听证会各方意见到底如何,又是谁参加听证会的;甚至可以去检查区域和城市规划的程序,(到底是凭什么把彭州地区规划为石化基地的?)等等。彭州项目还在暂停中,这次地震可以也提供了某些契机,NGO还要努力。

通过现场实践处理环境污染问题和互动,加深了学员对正确运用环境法律,合理维护自身及公众权益的理解,提高了自己的工作能力。

四、心得体会

本次研习班上最经典的一句话是“法律不是用来保护男人和女人的,而是用来保护懂法律的人的”。这句话一提出就引起在场NGO从业人员的强烈反映,一下子让大家集中到老师讲授的内容上来,我们都要做个懂法用法的人。

(一)通过多种渠道,合法获取所需信息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众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到环境行政决策的诸多方面。参与的决策事项大到城市和行业规划,小到居民楼底店开餐馆的行政审批;参与的形式包括填写调查问卷、参与座谈会、讨论会、参加听证会等等。

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使其意见得到环境行政决策部门的考虑。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包括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和建设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规划的公众参与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之前进行,形式多为论证会、听证会等。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形式包括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2、环境行政许可听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申请者从事某项行为的活动。行政部门在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常常需要采用行政许可的方式。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意义在于在行政决策制定过程中给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自己立场的机会,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在目前已经开展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中,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听证会占据了听证会的大多数。此外,还准许环保部门被指定审批政府专项规划时面向公众举行听证会。

(二)学好法才能用好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它的全部作用都可以归结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因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党和国家的总任务。围绕这一总任务,我国法的社会作用可以概括为相互联系的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二是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三是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四是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方面的作用。

(三)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五个途径

1.检举、举报

《行政监察法》第六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检查机关“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三)、(六)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不组织听证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不予受理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或者不予听证的理由的”。

2.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照该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4.向人大代表反映

为了使您的合法权益充分获得保障,您还可以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请求权力机关进行有力的监督。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他们可以在代表大会上通过发言、议案、表决、选举、质询、罢免等各种方式行使监督职权,并就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针对目前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推动环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进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实现。

5.向媒体寻求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有助于激励和加强环境法制的健全。

通过这次研习班的学习,进一步了解了运用法律能力和法律手段推进自然资源保护和推动污染治理的必要性,尤其是在与专家交流的过程中更坚定了自学环保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自身运用法律能力的信心。我们将在今后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正确运用环境法律,合理维护自身权益,以自己的微薄之力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OO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简洁的开幕式现场。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朱卫国处长在讲课。

 

本会理事钟龙(右)与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王灿发教授合影。

 

本会理事钟龙(左)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王光进教授合影。

 

本会理事钟龙(右)与中律原(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会务负责人杨睿女士合影。

 

参会代表在阅读本会出版的画册《鹤舞长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