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林业局对办理市二届政协二次会议
第123号提案的答复
戴红梅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在巧家马树、永善茂林建立黑颈鹤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并在办理过程中于2007年8月与你进行了面商。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凡具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和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应该建立自然保护区。”根据《云南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州、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参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的有关程序办理,即: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自然保护区委员会评审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自然保护区成立,由其它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的管理。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即:哪级政府批准,哪级政府负责(经费)。
根据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涉及到保护区土地权属、地方经济发展、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机构和人员编制、经费落实等一系列问题,必须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最终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建立保护区,提出申请,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因此,我们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1、我们将会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进行初步的可行性论证,以便给自然保护区县人民政府提供参考;
2、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与否,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考察,经论证后做出决定。
3、根据需要,我们将主动协助和指导县人民政府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自然保护区的申报。
4、如果申报成功,我们将积极争取将其列入全省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为今后自然保护区的申格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