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文件

昭政发〔20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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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昭通市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昭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范围为昭阳区大山包乡全境。其地理位置位于东经1031455"一103l 838",北纬271 8’38"一2728’42"之间。保护区总面积19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43 11公顷,缓冲区面积4057公顷,实验区面积10832公顷

  第三条  保护区以保护黑颈鹤及亚高山湿地资源为目的。在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保护区的管理坚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并举的原则。实行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全年保护与季节性保护相结合;护和恢复高原湿地自然生态环境相结合;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有关资源,促进保护事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加强亚高山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湿地植物的生物学特性与湿地鸟类生活习性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发展湿地植物,恢复扩大湿地面积,改善湿地生态环境,为黑颈鹤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创造优良的栖息环境。

  第五条  保护区管理局根据总体规划,设置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范围分界标志。

  第六条  在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团体与国外签署涉及保护区的议,必须征得国家林业局的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考察、拍摄成果副本。

  黑颈鹤保护志愿者协会等民间团体开展黑颈鹤及其栖息环境的保护工作,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管理。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利用自然资源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保护区内丢弃废物,并向管理局缴纳资源管理费和资源损失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的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资源损失补偿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从事种养业活动。

  第九条  保护区管理局会同区、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自然保护区保护委员会,制定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一条  保护区禁止下列活动:

  ()非法捕杀黑颈鹤及其他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

  ()砍伐森林、开山采石、狩猎、开垦、烧荒、开矿、挖海垡;

  ()毒鱼、电鱼、炸鱼及未批准进行钓鱼、捕鱼;

  ()投放、播种拌有有毒成份的食物、种籽;

  ()超标准排放污水; 

  ()核心区严禁放牧,严禁游船、游泳和其他水上体育活动;严禁新建、扩建、改建有碍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

  第十二条  保护区范围和面积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桩和各种标记。

  第十三条  对患病或受伤的黑颈鹤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管理局进行人工收容与救治。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的黑颈鹤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周围农作物造成损害的,经管理局协同相关单位进行评估、核实后,由管理局根据《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核心区的居民搬迁工作,由昭阳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六条  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大山包自然保护区行使管理职能。其职责为: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定保护区的各项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统一保护和管理保护区;

  ()调查黑颈鹤及亚高山湿地等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实施黑颈鹤和湿地环境等监测活动,全面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组织或者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黑颈鹤繁殖及其生活习性、湿地植被恢复等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有关国际、国内合作项目;

  ()实施自然保护、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林业、环保、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扶贫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保护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昭阳区人民政府应把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建设纳入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和农村能源建设;固定耕地,停止轮歇耕作;保护好森林、草场、沼泽湿地,加快保护区内植被生态恢复。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根据《云南省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在保护区管理局的统一组织下在保护区内大力植树、种草,改善生态环境,恢复和扩大湿地面积。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认真贯彻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保护区黑颈鹤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对检举、控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管理局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昭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有黑颈鹤分布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原《昭通市大山包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本办法生效后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